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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阻碍天然气工业发展

来源:三家在线作者:中国生物能源网 转载发布时间:1970-08-22 人气:0

自11月10日开始,吉林、上海以及武汉、南京等地的工业、车用天然气企业陆续接到当地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的调价通知。截至发稿之前,各地工业、车用天然气都有不同程度的涨价。记者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这一动作是为了缩小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的差价。


  政府出面提高价格,或许能刺激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扩大供应天然气的积极性,从而改变我国天然气工业发展明显滞后世界发展水平的格局。


  记者从BP公司的统计资料中了解到,资源探明程度方面,2006年我国陆上天然气探明程度10.38,远低于世界40的平均水平;天然气产量方面,2006年我国的天然气产量为586亿立方米,而美国2006年的产量是5339亿立方米;管道建设方面,2000年,全国累计建设天然气管道1.3万公里,而美国拥有天然气长输管道40万公里,配送管网160余万公里;天然气在一次性能源消费结构中所占的比例方面,2006年我国天然气在一次性能源消费中只占3,远远低于23.7的世界平均水平;利用国外资源方面,2006年仅从国外进口了10亿立主米的天然气,占消费量逾1。


  就这样一组数字,《中国现代企业报》记者采访了参与《石油天然气法》的起草、石油大学(北京)工商管理学院经济法教授陈守海。


  《中国现代企业报》:您认为阻碍中国天然气工业发展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陈守海:天然气价格和管道建设对天然气工业发展的影响是明显的,但我认为,这只是制约天然气工业发展的表面原因,垄断才是阻碍我国天然气工业发展的根本原因。


  第一,垄断使政府被迫承担起定价责任,但正是政府定价阻碍了天然气市场的发展。由于在垄断的市场不可能通过市场竞价形成各方可接受的价格,为了防止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通过垄断定价牟取暴利,政府不得不对天然气价格进行监管,承担定价责任。政府在制定天然气价格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生产成本、居民承受能力、替代能源的价格等,甚至还把天然气价格作为对农民进行化肥补贴的手段,因此政府定价往往不能反映天然气的真正市场价值和供需状况。另外,天然气的消费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如地域性较强、离不开管道、不易储存等,但政府定价是统一定价,对资源条件、地区差价考虑较少,不考虑峰谷调节成本,不公平而且缺乏灵活性。扭曲的天然气价格,鼓励了对天然气的低价值利用,也打击了油气公司投资勘探开发、管道建设和进口天然气的积极性。


  第二,垄断“原罪”使垄断企业背上了沉重的道德负担。在竞争的天然气市场,天然气供应商的主要目标是追求利润。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天然气供应商可以在天然气供应紧张时提高销售价格,也可以在天然气价格下降时关闭一部分天然气井。在垄断的天然气市场,占有垄断地位的供应商可能是在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图谋暴利,需要像贼一样被紧紧盯住,还必须承担起稳定价格、保证供应的社会责任,这就是垄断“原罪”。垄断“原罪”使供应商既不能根据供需状况调整价格,也不能根据价格高低调整产量,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三,垄断使供应商失去降低成本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不利于天然气工业效率的提高。首先,因为没有其他供应商可以比较,所以无法判定垄断供应商的成本高低。其次,为了既能弥补垄断供应商的成本,又能使其利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政府通常采用成本加成原则给天然气定价,但根据成本加成公式,成本越高就意味着利润越多。成本加成定价不但不能鼓励供应商降低成本,反而具有鼓励其提高成本的功能。再次,无论政府采用何种原则或公式给天然气定价,也不能低于供应商报告的供应成本,否则造成的亏损就是政策性亏损,垄断供应商可以要求政府给予补贴。


  《中国现代企业报》:从近几年看,我国天然气工业无论是生产、管道建设,还是探明储量,增长速度都很快,这是其内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吗?


  陈守海:天然气工业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并不是天然气工业内部比以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外部原因的作用:第一,国际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扬,国内煤炭市场价格放开,使得国家监管下的天然气价格相对低廉,刺激了天然气需求;第二,政府改变天然气定价机制,将成本加成定价改为参考替代燃料价格,提高了天然气出厂价,刺激了三大石油公司扩大供应的积极性;第三,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环境压力加大,一些地方政府强制规定以气代煤;第四,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支付能力提高,可支付起较高的天然气价格。


  《中国现代企业报》:根据垄断形成的原因,垄断可以分为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和经济垄断。您怎样定位天然气工业的垄断?


  陈守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天然气工业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例如,在上游的勘探开发领域,一旦获得某个区块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就排斥其他竞争对手在同一区块上勘探开发;管道运输领域的自然垄断属性也很明显,同时建设两套管输网络进行竞争可能很不经济。但天然气工业整体上并不是一个自然垄断行业,在发达成熟的欧美天然气市场,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竞争机制。


  我国天然气工业的垄断,并不是经过竞争形成的优势企业的经济垄断,也不完全是自然垄断,而主要是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垄断经营权,是属于行政垄断。在天然气工业上游,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对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实行审批制。实际上得到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勘探开采油气资源的只有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国有石油企业。在中游,虽然2002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天然气管道列为“鼓励”类,并取消了中方必须控股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建立相应的准入制度和监管办法,而是对投资项目实行“个案处理”,仍然实行审批制。在下游,2004年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经营企业,允许不同性质的企业通过竞标获得经营权。但是由于配气网络的自然垄断性,配气公司一旦竞标获得经营权,同时也就获得了特定地区和特定期限内的垄断权。


  《中国现代企业报》:怎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天然气工业的发展?


  陈守海:打破垄断,实现天然气市场主体多元化,是我国天然气工业发展的根本出路。第一,民营企业可以开发规模较小、开采难度较大、利润率不高的小气田,起到拾遗补阙的作用,既实现了资源的充分利用,也有利于国有大型油气企业集中精力于大型项目,提高国有油气企业的经营效益。第二,更多市场主体的进入,有利于增加天然气行业的投资,提高天然气供应的能力,保证我国能源安全。第三,民营企业的进入会产生鲶鱼效应,促使国有石油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国有石油企业的竞争力。第四,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有利于竞争性价格机制的形成,实现价格对天然气供求的自动调节。
  《中国现代企业报》:如何打破我国天然气工业的垄断,您有哪些好的建议?


  陈守海:有人提出,由于三大国有石油企业在天然气行业占有绝对垄断地位,要打破垄断就必须对它们进行分拆,否则就不能建立有效的竞争。应当看到,三大国有石油企业,虽然共同垄断天然气市场,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竞争。另外,三大国有石油企业虽然是国内市场的垄断者和巨无霸,但在国际市场上它只能是一个竞争者,并且与跨国石油巨头相比还显得弱小。为了保证国有石油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分拆国有石油企业的提议是不可取的。天然气工业的反垄断,首先要反对的是三大国有石油企业的行政垄断。在经济垄断方面,需要反对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不是三大国有石油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


  在不分拆三大国有油气企业的前提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打破天然气工业的垄断,建立竞争的天然气市场:第一,实现管道中立。把管道运输业务从三大石油公司分离出来,组建专门的管道运输公司。鼓励其他经济成分投资管道建设,经营管道运输业务。鼓励相同方向管道之间的业务竞争。国家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垄断性的管道运输公司的运输成本、价格和执行第三者准入制度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第二,对油气开采企业的成立,改特许制为核准制,规定准入标准,允许符合标准的企业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证。第三,在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获得上,改登记制为招投标,允许所有经过核准取得油气勘探开发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第四,对于已经登记的勘探区块,严格执行收回制度,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勘探的区块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发现油气资源的区块,按照规定及时收回重新进行招标。还可以借鉴加拿大的矿权管理办法,实行分层矿权管理,对尚未发现油气藏的地层进行重新招标。第五,引入中间交易商,允许中间商买卖天然气,增加天然气市场主体,以便形成竞价机制。第六,放开天然气进口经营权,鼓励中间商从国外购买天然气通过管道或者以LNG形式运回国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