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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的加速器——清洁发展机制

来源:中国经济网作者:中国经济网发布时间:2022-12-30 人气:0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单位能耗首次出现下降,但细心的人也发现,年初确定的“万元GDP能耗降低4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2”的目标并未能实现。这必然会增加接下来四年内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两个约束性指标的难度。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告》里没有再提年度节能减排指标,但温家宝总理又郑重提出:“‘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这两个约束性指标是十分严肃的事情,不能改变,必须坚定不移地去实现”。然而面对目前存在的“结构调整进展缓慢,节能降耗投入不足,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措施不到位,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等诸多问题,寻求切实的“攻坚”突破口显得异常迫切。在今年的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又被作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循环经济法被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在法学界,有关循环经济立法的研究正进行得如火如荼,但基本上限于对外延的研究。如杨志敏在《环境法律责任的拓展——兼论循环经济立法》一文中谈到循环经济立法需基于环境法律责任的构建、韦冉在《我国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研究》一文通过国外循环经济立法实践的对比讨论我国的立法框架问题。“循环经济”这一说法在我国第一次亮相是在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围绕党与政府提出的方针政策为立法出谋献策理所当然,但笔者认为从法律自身的角度对“循环经济”的基本原理(如为什么要发展“循环经济”等)进行透彻的分析是把握其内涵与外延的关键,只有弄清法规存在的意义才能使其更具实效性与可操作性。张田辉在《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中的利益分析》中从利益衡平角度讨论循环经济立法的法理学基础,显然也意识到了加强内涵研究的重要性,而本文则尝试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为“循环经济”提供另一个理论视角。此外,通过下文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到,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引入市场机制,而在中国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则需要资金与技术,这也正是2005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所能提供的,可谓来得正是时候。关于清洁发展机制,环境法界对其的研究成果已颇为丰硕,在理论介绍方面有戴伟娣的《清洁发展机制简介(I)(II)》、朱谦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研究》,范世汶的《清洁发展机制与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初探》;在项目实践方面则更多,包括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运行管理、企业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应注意的问题、风力发电、垃圾填埋的项目开发经验等等。而且由于环境法跨专业的程度较大,法律领域所未能涉及的技术部分也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补齐。正是有了相对完善且细致的理论研究根基,该机制已逐渐被相关企业成功运用且初见成效。然而从政府的报告与会议记录来看,清洁发展机制似乎尚未得到管理层应有的重视。少了政府的引导,要使清洁发展机制在广大生产企业中得到最大限度的运用几乎是不可能的。所幸的是有关我国环境能源的严峻形势已经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鉴于此,本文尝试以法经济学理论为纽带,将“清洁发展机制”与“循环经济”从原理上联系在一起。尽管法学界对这两个方面的研究都各自有了一定积累,但在理论上将两者加以合并则尚属首创,本文希望这样的尝试能使清洁发展机制更好地与政府的节能减排思维同步,从而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一、循环经济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循环经济的法经济学原理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如同大自然与人类的关系一样微妙。过去人类总以为大自然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为人类提供生活生产的必须品,随着工业发展,人类生产活动对大自然的破坏性日趋严重,经济与环境被视为独立甚至对立的个体,不是“扬此抑彼”就是“抑此扬彼”。而环境保护,包括环境法,也有意无意的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

随着温室效应、臭氧空洞、能源短缺等问题日趋严重,能源争夺战逐渐成为当今时代独有的战争方式。对于发展中国家,即使不动用武力参与蛮横的资源争夺或者尚未能够投入巨资对节能产品进行补贴,“用后即弃”的的发展模式显然已难以为继。作为一种爱护资源、善待地球的经济发展新模式,循环经济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实现了经济活动的生态化。具体表现在,循环经济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减少进入生产流程的资源量,以多次使用废弃物使之资源化,不断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在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资源日益短缺的今天,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政策、法律的重要理念。在我国,自2006年国务院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一次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时起,建立循环型经济已经成为未来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目标形态。

既然政府与立法机关选择用法律手段帮助构建与规范循环经济,我们必须在法律涉足经济时小心翼翼地处理“社会成本问题”。法经济学是经济学与法学结合的产物,主要从经济学视野观察分析法律问题,其核心研究对象即法律的“社会成本问题。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循环经济”的重要性。

经济发展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实现高效,核心在于“效率”。对于环境资源来说,资源、能源本身具有使用价值,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资源、能源,在产出经济利益的同时尽量减少以生活环境作为形式的“成本”的支出,即实现了经济学对“效率”的要求。而循环经济用“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生产方式替代了传统的“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流动模式,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通过产品循环利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了原材料(即资源、能源)的利用率,从而调和经济与环境之间的矛盾,使两方面的利益在“效率”的平台上获得统一。可见,从法经济学角度看,循环经济立法有利于降低社会公共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符合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对节能减排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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