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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液化气价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0%

来源:新华网作者:陈冀发布时间:1970-08-22 人气:0

针对迅速上涨的瓶装液化气价,广州市物价局日前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液化气价格严格实行进销差率管理,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0%。同时要求送气费也必须按规定收取,一次送气费每瓶最高不超过6元。

根据广州市瓶装气进销差率管理的相关规定,若燃气批发企业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其液化石油气进销差率(计价基础为合理进货价和运费)不得超过7%;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即瓶装气的进销差额必须在10%以内;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

若燃气批发企业从进口商或炼厂以外的其他批发商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5%;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

广州市物价部门要求,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明码标价,保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在加强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同时,物价部门还将加强瓶装气的价格监督,严厉打击囤积燃气抬价者。近日广州市物价局开展了液化气价格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液化气站销售均做到了明码标价,未发现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变相涨价等价格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