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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碳金融正当其时

来源:经济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22-12-30 人气:0

    环境问题成为人类在21世纪乃至更长时期共同面临的难题之一。而与应对世界气候变暖正逐步兴起的“低碳经济”直接相关的新型金融——碳金融(carbon finance)的出现和迅速发展,给各国的企业特别是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会。根据世界银行报告,2006年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额已达到300多亿美元。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分享低碳经济时代的“盛宴”,对于商业银行应该是一个双赢或多赢的选择。对此,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进行了大量积极的实践,但在我们国内则刚刚起步。 
    全球气候变暖与清洁发展机制 
    说到碳金融,首先不得不提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88年,为了给各国决策者提供有关气候变化的权威性科学信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任务是评价人类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认识的最新进展,评估气候变化对环境和社会经济的潜在影响,并提出切合实际的政策建议。委员会1990年发表了一篇报告,其结论是: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累积量不断增长。假如不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到下个100年之前 “将导致地球表面在平均意义上的额外变暖”。该报告呼吁达成一个国际协议来应对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的威胁。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地球峰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大会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确定的“最终目标”是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水平。为达到这一目标,所有国家都有以下一般性义务: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措施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提交执行框架公约的国家行动报告。1994年3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式生效。 
    当时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收到186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的正式批准文件。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全球各国分成两组:“附件I国家”,即那些对气候变化负有最大历史责任的工业化国家;主要由发展中国家构成的“非附件I国家”。公约根据公平原则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工业化国家首先采取行动,因为发达国家人口占世界的22%,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却占世界的66%。公约要求在2000年底以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到本国1990年的排放水平,且必须定期提交“国家信息通报”,详细阐述本国的气候变化政策和规划,以及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年度清单报告。 
    《京都议定书》。为落实公约,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为38个工业化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排义务,即这38个工业化国家在2008年到2012年的承诺期内,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此外,《京都议定书》的一个开创性突破,是建立让市场发挥作用的“合作机制”。由于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的作用都是一样的,按照一般的经济学原理,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人类应该把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安排在减排成本最低的地方。因此,《京都议定书》纳入了三个基于市场的机制,即IET(国际排放贸易)、JI(联合履行机制)和CDM(清洁发展机制)。其中,CDM是唯一在附件I国家和非附件I国家之间进行的互利机制,该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企业通过协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换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CDM是一种双赢机制,对发达国家而言,可以通过CDM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的成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指标,节约大量的资金;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实现节能减排的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清洁发展机制。限排的目标覆盖6种主要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京都议定书》还允许这些国家自由组合选取以上6种温室气体来规划各自的国家减排策略。后来,各国政府还就如何执行《京都议定书》达成了比较全面的规则——《马拉喀什协定》。 
    这些国际合作机制给予工业化国家及其私人经济实体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只要减排成本最低——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选择机会,而产生的减排量可用于抵减投资方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合作机制能够通过减排项目的全球配置刺激国际投资,为各国实现“更清洁”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施手段。尤其是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或者私人经济实体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工业化国家可以用所获得的CER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因此这一机制还包括核证实施后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R)、办理减排手续以及增补参与投资的发达国家的排放总量。 
    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促进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机构以及商业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友好投资,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诸如更清洁的空气和水资源、改善土地利用方式等,以及实现促进农村发展、就业、消除贫困、降低对矿物燃料的进口依存度等,从而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赢。 
    “碳金融”及其碳金融市场的形成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服务于碳排放交易的金融业务和衍生产品应运而生。 
    就国际金融界来说,“碳金融”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顾名思义,碳金融就是与碳有关系的金融活动,也可以叫碳融资,大体上可以说是环保项目投融资的代名词,也可以简单地把碳金融看成对碳物质的买卖。也可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碳物质主要是与上述清洁发展机制中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环境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可以在上述机制中进行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所筹集的资金可用来投资于减少CO2等排放的环境保护项目。 
    一个被公约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国家,凡是超标排放就要进行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就是可以“出钱购买”排放权。有买就会有卖,由此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国际贸易形成了一个特殊的金融市场。 
发达国家在本土实施温室气体的减排非常困难,以日本为例,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2.4亿吨,按《京都议定书》规定日本2008年排放量应减为11.6亿吨,但其2002年的排放量已达13.3亿吨,不仅没有减少,与基准年相比反倒增加了7.6%。具有主动权的发达国家希望可以通过实施减排指标的国际合作机制将自己的排放“合法化”,因此碳金融的前景可想而知。 
    自10年前第一宗碳减排交易成交以来, 碳金融的承诺总量和总金额增长都十分迅速。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市场自1996年至今已累计成交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原因当然是越来越严重的世界环境污染、核准《京都议定书》的各个国家努力实现其减排承诺、国家级和地区级的碳交易市场(如加拿大和欧盟2005年1月开始运行的排放交易市场)不断涌现。可以预见,作为一项既履行国际义务也有利可图的交易,全球碳交易量将持续增长,碳金融业也会蓬勃发展。 
    有报道说,近几年发达国家将有约500亿美元的投资通过CDM渠道资助发展中国家。许多国家的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设立碳基金,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截至2005年底,投入碳基金的资金已达30亿欧元,其中的2/3作为政府的采购工具,另外的1/3是私营碳基金。私营公司的介入是一个重大突破,越来越多的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和贸易公司对CER本身以及相关的项目融资感兴趣。在这个特殊市场上,风险管理也变得更加专业化。 
    致力于全球发展的世界银行专门成立了碳金融业务部门(Carbon Finance Business Unit),还设立了总额达10亿美元的8个碳基金,用于全球环境保护项目。 
    排放大国日本也成立了日本碳金融机构(JCF),前不久该机构从保加利亚的一个风电JI项目购买了2008-2012年期65万吨CER。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将为相关项目提供贷款,而三菱重工(MHI)则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JBIC还向世界银行原型碳基金承诺了1.8亿美元。 
    设于美国的一个“自愿性”温室气体减排额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也不甘示弱,其月份CO2成交量高达13万吨,交易对象大多是2006年的排放许可权,近期的交易价格在每吨0.9美元左右。 
    伦敦也是正在迅速崛起的一个碳金融中心。它是“气候变化资本”的发祥地,出现过第一家专门办理与碳有关业务的银行。“碳托拉斯”也起源于伦敦。 
    此外,挪威碳点公司、欧洲碳基金、亚洲碳交易所,甚至非洲、印度等的碳金融交易也都非常活跃。在荷兰银行,在可持续金融实践中创新业务模式,拓展新的商机,其“碳金融”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碳交易业务。在碳交易领域,荷兰银行已是排名世界前十位的交易商,凭借其广泛的全球性客户基础,为碳交易各方牵线搭桥,提供代理服务,获取中间业务收入,随着代理交易业务的增长和交易经验的积累,荷兰银行在代理业务外又做起了自营业务,利润额大幅提高。二是环保概念理财产品。通过对各类上市公司股价表现的研究,荷兰银行发现近年来开展环保业务的上市公司股价表现远好于股市综合指数,于是选择这些公司为样本股,设计了气候指数和水资源指数,并推出收益与上述指数挂钩的气候和水资源环保理财产品。这两个产品推出后深受欢迎,仅通过欧洲一家大型超市就卖了3000万瑞士法郎。荷兰银行还将一部分理财产品以奖金方式分发给员工,既加强了员工的环保意识,又提高了员工对银行社会责任的认识,同时由于理财产品有较长的期限,对稳定员工队伍也有积极作用。 
    中国“碳金融”市场蕴藏巨大商机 
    如果要为中国经济寻找可持续的若干节点,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无疑是不可或缺的事件。而由此产生的约3000亿元的投融资市场,则是带给中国金融的新契机。 
    中国“碳金融”市场潜力巨大。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没有国际减排义务,但有保护环境和家园的义务。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煤炭消费国(占世界消费量的31%),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预计到2020年左右,中国的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将与美国相当。也有统计公布,我国的万元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好几倍。我国政府已经提出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指标必须降到2.1吨。对中国金融界来说,何尝不可以把国家和社会面临的压力化作难得的市场机遇呢?何况金融界、非金融界同在一片天空下,完全可以在履行共建和谐世界的社会责任之时分享碳金融时代的“蛋糕”。 
    据有关专家测算,2012年以前我国通过CDM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为此,中国已经被许多国家看做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那么,依托CDM的“碳金融”在我国应该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并蕴藏着巨大商机。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国,“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动。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活动,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潜力更加巨大。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而如果在中国进行CDM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的企业积极进入我国寻找合作项目。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CO2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此外,随着巴厘岛路线图的确定,后京都时代的国际减排政策和体系有望延续,2012年之后的碳市场前景将逐渐明朗。 
    兴业银行(爱股,行情,资讯)“绿色信贷”捷足先登。作为中国节能减排融资市场的先行者,兴业银行在“碳金融”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实践和探索。兴业银行的“绿色信贷”重视践行银行社会责任,积极探索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实践,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截至2008年3月底,兴业银行已经在北京、天津、山东、山西、重庆、浙江、福建等十一个省市开办节能减排贷款业务,共发放贷款51笔,累计投放12多亿元;可实现每年节约标准煤147.48万吨,年减排二氧化碳约412.85万吨。其中,通过授信审批的项目已有18个,总金额达2.77亿元,每年可节约标准煤20.4万吨,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55.5万吨;已发放贷款9笔,金额合计1.7亿元,涵盖水泥窑炉余热发电、炼油厂乙烯处理、生产线余热回收利用、高炉煤气压差发电等领域。 
    中国即将迎来真正的“碳金融”时代。巨大的市场蛋糕迅速令各银行卷入战团,目前,北京银行(爱股,行情,资讯)、浦发银行(爱股,行情,资讯)、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爱股,行情,资讯)都在计划与IFC合作。 2007年6月1日,北京银行成为中国第二家与IFC签署能效贷款的银行。浦发银行与IFC的谈判基本完成,很快也会签署协议,而工行、建行、国家开发银行、招行也开始了与IFC的谈判。 
    2003年6月,全球主要金融机构参照IFC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建立了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第一次确立了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最低行业标准,并将其成功应用于国际融资实践中。目前,全球五大洲60多个金融机构接受了赤道原则,其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90%。其中,IFC扮演的角色就是筹集专项资金无偿用于促进世界各国的节能和环保。 
    事件可再上溯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署是年发布的《银行界关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明确提出银行在世界可持续发展尤其是环境保护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环境保护应当置于银行金融决策中的核心位置。 
    中国“碳金融”期盼政策与机制呵护 
    尽管说我国CDM发展将有可能步入一个黄金时期,更有满地尽显“黄金甲”的前景。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为“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难关: 
    首先,对CDM和“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CDM和“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同时,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除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 
    其次,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再次,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并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此外,开发CDM项目涉及风险因素较多,主要有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和CDM特有风险和周期风险等。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而在项目可行性认定上,能效贷款较一般性贷款也更为专业,银行人员的专业技术判断能力不足。 
    随着我国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与碳减排交易挂钩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将日益丰富,亟待各级主管部门逐步理顺相关政策和机制,为推动适合中国国情的“碳金融”市场逐步兴起和蓬勃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根据近几年的实践,相关政策和机制还应做相应的调整与完善。重点有五个方面期待重点关注: 
    1、搭建交易平台。温室气体排放量是有限的环境资源,也是国家和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应借鉴国际上碳交易机制,进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和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鼓励和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效分配和使用国家环境资源,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2、加强宣传推广。要让企业充分意识到CDM机制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价值,推动项目业主和开发商根据行业、自身发展计划,扩大国际合作,积极开发CDM项目,力争国家环境资源利益和企业利益最大化。 
    3、推动政策研究。CDM机制不仅涉及环境领域还包括经济学、法律、管理等复杂的知识,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中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对于自身参与CDM项目的潜力及规模尤其需要认真研究。 
    4、培养中介市场。中介市场是开展CDM机制的关键,应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重视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购买或者与项目业主联合开发CDM项目。 
    5、构建激励机制。“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强、参与度高和涉及面广等特点,发展“碳金融”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提供相应的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向等政策配套,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支持低碳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