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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招标公告

来源:http://www.51cpmp.com/作者:中国生物能源网 转载发布时间:2007-11-13 人气:0

 


为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进程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需要;为有效治理垃圾的污染,切实保护好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实现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拟兴建一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受东阳市人民政府委托,现特向国内外公开招标,选择拥有先进垃圾焚烧技术的研究所或公司承担该项目的技术设计方案。

报名时间: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20日

报名地点: 浙江省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 0579-6655703 任先生

招标技术要求如下:

一、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整体要求

1. 垃圾特性

东阳市拟焚烧垃圾为混合收集的生活垃圾,垃圾特性的详细分析数据,届时由技术中标单位在做项目可研时,进行专门监测。

2. 垃圾处理量

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处理量一期为400吨/天,二期为700吨/天。

3. 焚烧厂占地。

垃圾焚烧厂占地控制在50亩以内。

4. 焚烧厂热能利用

本焚烧厂没有供热(汽)要求。发电可以上网,东阳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协助项目中标人完成系统连接事宜。发电容量按照项目批准的机组容量确定。

5. “三废”处理

焚烧厂必须能自行处理垃圾渗滤液等废液,垃圾焚烧厂产生的废水必须达标排放;其他“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6. 其它

其它未尽事项,严格按照国家的《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技术规范》(CJJ90-2002)。

 

二、 垃圾焚烧炉的技术要求

1. 辅助燃料要求

垃圾焚烧炉的辅助燃料应控制在20%以下;或不需要经常性外加燃料。

2. 焚烧温度

焚烧温度应控制在850℃以上。

3. 炉渣热酌减率

焚烧炉炉渣热酌减率应控制在3%-5%以下。

4. 烟气滞留时间

焚烧炉炉膛内烟气温度在高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应不小于2s。

5. 污染物排放

焚烧飞灰应由中标方按国家《危险废弃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处置。焚烧炉排放的烟气必须满足国家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及浙江省的有关标准要求。特别是二恶英的排放应确保稳定控制在1.0ngTEQ/m3以下。

6. 其它。

其它未尽事项,焚烧炉的设计、建设及运行必须满足国家的《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技术规范》(CJJ90-2002)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及浙计投资[2002]698号《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

请各应标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先报名应标,并完成技术方案。我们将邀请专家对各应标单位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